1、对出席乡镇党代表大会的党代表的构成比例有什么要求?
答: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其目的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实施中,一般涉及到各级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代表比例,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比例等。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意见》(黑发〔2011〕7号文件)和《关于认真做好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黑组通字〔2011〕29号文件)提出:“注意推荐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的基层党支部书记。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乡镇一般占55%左右。”2016年换届对党代表构成比例待省、市文件通知确定。
2、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2011年,我市区县乡党委换届代表差额比例为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四。这次换届,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待省、市文件下发后另行通知。
3、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答: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4、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党代表候选人?
答: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5、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党代表候选人?
答: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6、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党代表候选人?
答: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没有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7、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前,选出的党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答:党代表大会召开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8、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是什么?
答: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