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应采取什么样的会议形式?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超过500名,因驻地分散等因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本次乡镇党委换届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2、乡镇党代会除了作党委工作报告,是否还要作纪委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答:根据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听取和审议纪委的工作报告是党代会的主线之一。乡镇党代表大会应将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列入大会议程。在审议方式上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书面审议的办法。
按照中组部要求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对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应定期向党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乡镇党委换届时应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提交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审议。乡镇党费通常是一分不留全部交给上级党委。中组部规定:虽然没有使用,但是有收缴,还是应该做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纪委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不能作为党委工作报告一部分简单处理。应当是单独的报告,但是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审议。
3、党员的选举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答: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参加选举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乡镇所属的基层组织(支部、总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出席乡镇党代表大会的党代表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规定,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通常所说的“五种情况”),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5、乡镇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目前我省对基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把握是: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中,乡镇为一百名左右。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今年换届选举各镇代表名额应与上届持平。
6、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答: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