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山东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人工鱼礁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人工鱼礁项目区域选划、立项审批、用海方式等都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在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海底线缆管道附近等敏感区,各类保护区核心区,海底淤积严重区不得进行人工鱼礁建设。
该办法明确,人工鱼礁礁体设计与建造材料要符合生态环保要求,鼓励利用报废船舶等废旧物作为礁体材料,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投放;建设单位对因人工鱼礁建设和经营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应及时上报海洋与渔业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海洋环境、航行安全等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责令恢复原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组织施工,如有变更建设主体、改变建设地点、改变人工鱼礁类型等,应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如有改变建设期限等行为,建设单位应向立项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根据该办法,在人工鱼礁建成后,经营单位严禁在礁区增殖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