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党建
当前位置: 主页 > 联系我们 > 黑龙江党建 >

【以案说纪】不收受礼金礼品但接受旅游等安排是否违纪?

时间:2017-02-21 09:56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刘某,某市工商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结识了当地的一名个体经营户王某。此后,两人经常通电话,互致问候。有时,王某还会去刘某家中坐坐,并随身带去一些礼金礼品,但“‘底线’意识较强”的刘某每次都婉言拒绝。在国庆假期,王某和妻子打算到厦门旅游,就约刘某及其妻子同去,并言明费用由王某承担,刘某欣然答应。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只要自己不收钱收物,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饭局或者旅游等其他服务,就只是小事,没啥大不了的。从本案看,自认为“‘底线’意识较强”、多次婉言拒绝王某礼金礼品的刘某就是如此。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刘某是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某作为个体经营户属于刘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与刘某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刘某接受王某安排的旅游并由王某承担费用,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来源于:共产党员


党建软件 党建网站开发 智能党建网站 智慧党建网站建设 党建管理系统  热线电话:010-62524721 


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广东|辽宁|甘肃|吉林|湖北|湖南|江苏|浙江|烟台 |威海|黑龙江|深圳|重庆|广州|安徽|江西|陕西|福建|贵州|云南|青海|台湾|澳门|香港|广西|宁夏 |西藏|新疆|内蒙古|党建云平台|基层党建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