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直单位党建工作和群团工作的指导,促进学习交流和联动互动,推动和规范党建工作协作组健康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作组工作要积极探索创新,注重纵向衔接联动和横向交流协同,着力打造有利于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有效工作平台,全面活跃省直单位党建工作,整体提升省直单位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协作组划分的原则:
(一)坚持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相互促进的原则,把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直单位党组织划分为若干协作组开展活动。省直机关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协作组组成单位适时进行调整。
(二)坚持党群工作一体化原则,按照党建带群建、群团服务党建、党群共争共创的要求,省直单位工、青、妇片区的划分与协作组的划分相衔接,统筹机关党建和群团工作协调开展。
第四条 每个协作组设1个组长单位、2个副组长单位,由各协作组组成单位协商或选举产生,报省直机关工委审定。组长、副组长单位也可由省直机关工委推荐提名,经本单位同意并征求所在组组成单位意见后确定。
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组长、副组长单位的相关领导同志担任。如组长由组长单位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的,可设常务副组长1名,由组长单位专职副书记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单位(含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协作组是省直各单位党组织按一定规模划分组成的活动平台,是省直机关工委与省直各单位党组织以及省直各单位党组织相互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协作的桥梁和纽带,是省直机关工委加强和创新省直机关党建工作的有力抓手。协作组的职责任务: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省直机关工委的有关决议、决定,按照省直机关工委的统一部署,协助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省直单位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
(三)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讨等活动,探讨省直单位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四)组织现场观摩和参观考察,拓宽党建工作视野;
(五)收集反映各单位党群工作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六)对省直机关工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省直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协作组组长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省直机关工委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实际,主持制定协作组工作计划;
(二)定期召集协作组会议,组织开展活动;
(三)参加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协作组组长会议,总结汇报协作组工作;
(四)协调、组织组成单位完成省直机关工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五)收集、反馈组成单位对省直机关工委工作和机关党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管协作组经费收支。
第七条 协作组组成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成单位的权利:参加协作组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协作组活动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推选本协作组组长。
(二)组成单位的义务:遵守协作组制度;执行协作组会议作出的决议;承担和完成协作组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协作组的活动方式:
(一)召开协作组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二)组织协作组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按照优势互补、富有创意、务实管用、促进工作的原则,以学习培训、交流研讨、课题调研、参观考察、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等形式进行,组成单位可根据各自条件单独或联合承办各类协作组活动。
(三)适当开展协作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省直机关工委对各协作组开展活动和完成省直机关工委交办协作组工作的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协作组组长会议进行总结交流。每年年底召开协作组组长会议,听取年度工作情况汇报,书面审查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条 协作组在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作组工作的指导由省直机关工委书记负总责,省直机关工委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协作组工作的具体指导,建立省直机关工委领导和部门分片联系协作组制度。省直机关工委领导和部门分片联系协作组定期轮换调整。抽调省直机关工委干部和组长单位专职党务干部在各协作组设联络员。
第十一条 分片联系要着力提高各协作组组成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积极性、主动性,寓服务于指导之中。分片联系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协作组及组成单位有关会议及活动,对所联系的协作组工作及组成单位机关党群工作进行指导;
(二)监督检查所联系的协作组组成单位年度机关党建工作和专项任务落实情况;
(三)听取协作组对省直机关工委及机关党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四)发现和培育典型。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协作组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经费来源:省直机关工委下拨的有关专项经费、各协作组自筹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协作组组织的工作部署、座谈交流、理论研讨等会议费支出;因协作组工作需要购买的学习教育资料支出;以协作组为单位开展的学习比赛、文体活动及相关费用支出。
协作组经费开支不能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允许以召开会议名义报销住宿费、餐费、接待费、出租小汽车发票,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违规发放交通补贴及其他一切个人补贴。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协作组活动经费原则上存放在协作组组长单位财务账户,由组长单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对资金的安全负责,要指定专人管理,且专账核算;
(二)经费支出实行协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联签联审制度;超过5万元的支出事项,必须经协作组成员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经费监督:
(一)每年2月份底前,协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要协商制定协作组下一年度经费开支预算和前一年度支出决算,报送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并通报成员单位。
(二)省直机关工委要定期对各协作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存放单位改变时,应请有关部门对经费进行必要的审计。
(三)应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向省直机关工委和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协作组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征得组成单位同意,制订本协作组的会议、经费、管理、考评、考勤和开展活动的具体制度。
来源:中共广东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